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哲
法定代理人 阮美娟
蔡富丞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113年度保險字第22號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額數為新臺幣(下同)104萬2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萬6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