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志宗等人間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民事聲請假處分狀上相對人「呂○○」之完整姓名、住居所,並應提出相對人徐志宗、及「呂○○」之最新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假處分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第533條前段準用同法第525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假處分事件,聲請人於民事聲請假處分狀上,並未載明相對人「呂○○」(即債務人徐志宗名下財產之受讓人)之完整姓名、住居所,聲請程式於法尚有未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鵬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