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李祐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靜薇即十九甲雞排店、王聖綜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未據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又假扣押聲請裁判費之繳納僅為聲請合法要件之一,裁判費繳納完畢後,本院仍應針對聲請人假扣押之聲請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523條之其他要件為審查,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蘇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