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8號
聲 請 人 天億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拾天億
代 理 人 王殿僑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曾鈴惠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按聲請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假處分裁定,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