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事聲字第1號
抗 告 人
即 債權人 宇田家具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東益
抗 告 人
即 債權人 盧俊良即祐聖科技企業社
抗 告 人
即 債權人 樂誠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芳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樂芃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法定代理人 曹恒瑀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 年2 月2日本院以113 年度全事聲字第1 號異議駁回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按抗告、再為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收裁判費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