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事聲字第29號
抗 告 人 王窓明
代 理 人 王寶蓮
相 對 人 李蔚穎
相 對 人 空笑夢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徐新富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明異議(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6日本院113年度全事聲字第29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