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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林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13年7月1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