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全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陳柏舟 指定送達地址:新北市中和宜安郵局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義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係屬勞動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