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全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鄭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綠點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捷普設計服務分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3,000元,則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不足2,000元。另按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並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聲請狀繕本(含所用書證)。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000元及補正聲請狀繕本(含所用書證),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