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全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廖怡琇
代 理 人 陳哲瑋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佳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