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全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林耕弘
代 理 人 施宇宸律師
劉宣賦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東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游舜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