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卓家萱
相 對 人 芸采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有關「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壹拾柒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伍萬肆仟陸佰捌拾捌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姿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