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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陳氏猜  
相  對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所為裁定有脫漏,本院補充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第一項除原諭知「聲請駁回」外,補充裁定第二項:「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裁定在案,因該裁定就訴訟費用有脫漏,爰依職權補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補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