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葉政文
相 對 人 寵旺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3年10月22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29,915元,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惟資方無法到場,因而兩造調解不成立,是本件非屬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所定「經調解成立或仲裁」之情形,自無逕依該條聲請強制執行之適用,故聲請人請求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