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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范氏玉賢(PHAM THI NGOC HIEN)

相  對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范氏玉賢(PHAN THI NGOC HIEN)」之記載,應更正為「范氏玉賢(PHAM THI NGOC HIEN)」。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