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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林毓芳 

相  對  人  日東烘培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素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7日所為之裁定,依職權補充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非訟事件之裁判所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7日所為裁定,漏未諭知聲請程序費用之負擔,顯有裁判脫漏之處,為此依職權為補充裁定諭知聲請程序費用之負擔。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