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專調小字第1號
原 告 周正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伸達冷鏈物流有限公司因請求撤銷勞動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參仟伍佰元及提繳壹萬參仟壹佰伍拾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應為壹萬陸仟陸佰伍拾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惟因原告此部分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原告此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為參陸佰陸拾柒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醫療補償費用參萬捌仟零陸拾壹元,加計前開訴訟標的金額為伍萬肆仟柒佰壹拾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減徵部分,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參佰參拾參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