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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105號
原 告 陳春富
被 告 巧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靖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