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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105號
原      告  陳春富  

被      告  巧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靖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