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78號
原 告 豐興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貴麗
訴訟代理人 蘇麗筍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志間請求返還預支薪水事件,因勞動調解不成立而續行訴訟程序,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