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1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榮廷
訴訟代理人 陳嘉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悅彣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7,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