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43號
原 告 鄭莉楨
被 告 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黃胤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