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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43號
原      告  鄭莉楨 
被      告  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黃胤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