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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50號
原      告  匯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懿倫 
被      告  許彥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3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乙份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