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22號
原 告 廖啟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允祥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核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經調解,兩造間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且聲請人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而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亦有明定。查聲請人請求調解之標的金額為3,200,000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日5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