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48號
原 告 王貴七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志彈簧五金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老年給付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萬1,2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本件係請求給付老年給付差額,非屬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性質,故無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規定之適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