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翁珮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京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按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查聲請人請求調解之標的金額為221,155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另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核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依前揭規定,則免徵聲請費。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日5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