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60號
原 告 周建宏
被 告 西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正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係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亦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薪資新臺幣(下同)766,634元,及加計自110年2月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2月25日止之利息149,452元(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上共計916,086元(766,634元+149,452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160元,因原告請求項目係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涉訟,故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53元(12,160×1/3=4,053,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姿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