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01號
原 告 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工會
法定代理人 黃文鴻
訴訟代理人 林子文
被 告 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正
訴訟代理人 黃胤欣律師
李瑞敏律師
陳金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告員工酬勞分配明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應增列更正為「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原主文第二項應更正改列為第三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已於事實及理由欄駁回原告先位訴訟(見判決書第17頁第12-15行),惟主文欄漏未諭知而有如本裁定主文第1項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