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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04號
原      告  黃林玉英
            黃瑋貞  
            黃國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彥旭律師
被      告  華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温榮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被      告  三新奧特萊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久一康洋
被      告  徐柏月  
            吳建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福正律師
            黃馨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就其所主張各個被告之侵權事實,按不同之請求權基礎逐一條列簡述之(含過失情節、違反之法律、連帶之依據等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