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田其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湧駒營造有限公司因113年度勞訴字第128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遺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捌拾玖萬肆仟陸佰柒拾參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肆仟柒佰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2/3後,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肆仟玖佰元(計算式:14,700元×1/3=4,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