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75號
原 告 郭相廷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被 告 宏美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宏
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律師
複代理人 蔡宜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