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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75號
原      告  郭相廷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被      告  宏美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宏  
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律師
複代理人    蔡宜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