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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8號
原      告  康家瑄 
訴訟代理人  黃昱齊 
被      告  巧瑋國際有限公司

            巧瑋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建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祥 
            余炎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23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