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8號
原 告 康家瑄
訴訟代理人 黃昱齊
被 告 巧瑋國際有限公司
巧瑋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建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祥
余炎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23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