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94號
原 告 鴻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紅
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律師
複代理人 林芝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甘振宇、黃培嘉、羿冠電子有限公司、邱靖芸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貳拾元,原告前已繳納聲請調解費用貳仟元,尚應繳納肆萬陸仟伍佰貳拾元【計算式:48,520元-2,000元=46,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