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號
原 告 韓承瑾
蕭依芸
葉承祐
楊旭衡
羅浚育
林庭羽
許至逸
温敏
温偉傑
彭垂鼎
黃裕涵
張繼煌
湯荃
邱筱涵
楊詠淇
金曉倩
朱紫葳
劉宇博
賴曉宣
陳育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勇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台灣創富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威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六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