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羅麗鳳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上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尚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7萬2,440元【計算式:{(53,900元+3,324元)×12月+107,800元}×5年=3,972,44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2,099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4萬8,066元(計算式:72,099元×2/3=48,066元)。從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4,033元(計算式:72,099元-48,066元=24,033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裁繳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