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73號
原 告 吳育津
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律師
高國峻律師
被 告 銓泓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喬筑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漏未諭知訴訟費用負擔記載部分,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九十八,被告負擔百分之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主文」欄業已載明「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九十八,被告負擔百分之二。」,事實及理由欄「八」部分,業已載明本件命負擔訴訟費用之法條依據,即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則該判決正本「主文」欄此部分漏未記載,顯係屬「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情形,自亦得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温凱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