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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73號
原      告  吳育津  

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律師
            高國峻律師
被      告  銓泓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喬筑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漏未諭知訴訟費用負擔記載部分,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九十八,被告負擔百分之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主文」欄業已載明「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九十八,被告負擔百分之二。」,事實及理由欄「八」部分,業已載明本件命負擔訴訟費用之法條依據,即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則該判決正本「主文」欄此部分漏未記載,顯係屬「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情形,自亦得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温凱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