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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78號
原      告  謝靜如  

            黃千芬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陳榮哲律師
被      告  好饗吃食品行即陳旭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4年度勞簡字第26號請求確認和解契約無效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4年度勞簡字第26號請求確認和解契約無效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温凱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