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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36號
原      告  吳如君  

訴訟代理人  賀華谷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泰育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福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律師
            陳思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游舜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