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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36號
原 告 吳如君
訴訟代理人 賀華谷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泰育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翁福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律師
陳思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準備程序終結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游舜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