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75號
原 告 葉豐羽
被 告 西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芳
訴訟代理人 李皓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另就兩造應補正事項說明如下:㈠原告應補正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提繳明細,並計算受僱被告期間之總提繳金額。㈡被告應補正原告自110年10月起至111年12月止任職期間出勤紀錄,並說明薪資清冊內110年10月、111年4月及112年9月之工資及各月份加班費之計算方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