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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75號
原      告  葉豐羽  

被      告  西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芳   
訴訟代理人  李皓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另就兩造應補正事項說明如下:㈠原告應補正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提繳明細,並計算受僱被告期間之總提繳金額。㈡被告應補正原告自110年10月起至111年12月止任職期間出勤紀錄,並說明薪資清冊內110年10月、111年4月及112年9月之工資及各月份加班費之計算方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