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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85號
原      告  楊茲晴  

訴訟代理人  翁健祥律師
被      告  祥佐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振芳  
訴訟代理人  陳玉心律師
            崔駿武律師
複代理人    施拔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