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85號
原 告 楊茲晴
訴訟代理人 翁健祥律師
被 告 祥佐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振芳
訴訟代理人 陳玉心律師
崔駿武律師
複代理人 施拔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