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祁樹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土增顏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