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怡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台灣燎原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3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171條、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為台灣燎原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該公司所在地為新北市○○區○○路00號10樓之2,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則依上列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