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註:(元以下4 捨5 入)
一、原告葉二秀部分:
兩造皆未提起上訴,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5分之4,為1,680元(計算式:2,100×4÷5=1,680),餘由原告葉二秀負擔為420元(計算式:2,100-1,680=420)。
二、原告張嘉蓁部分:
㈠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為4,730,000元,第一審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3,934,843元,原告就敗訴部分795,157元提起上訴,第一審確定部分即3,934,843元之訴訟費用為39,787元(計算式:47,827×3,934,843÷4,730,000=39,787)。由被告連帶負擔5分之4,為31,830元(計算式:39,787×4÷5=31,830),餘由原告負擔,為7,957元(計算式:39,787-31,830=7,957)。未確定部分訴訟費用為8,040元(計算式:47,827-39,787=8,040)。
㈡第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對被告陳藝嘩之請求,原告提起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4,730,000元,裁判費為71,740元。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合計共79,780元(計算式:8,040+71,740=79,780),由被告陳藝嘩負擔百分之46,為36,699(計算式:79,780×46÷100=36,699),餘由原告負擔,為43,081元(計算式:79,780-36,699=43,081)。
㈢原告就1,730,000元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裁判費為27,190元。
三、綜上所述,原告張嘉蓁應負擔訴訟費用為78,228(計算式:7,957+43,081+27,190=78,228);被告陳藝嘩應負擔訴訟費用為36,699;被告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為33,510元(計算式:1,680+31,830=33,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