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為5,208,884元
1、訴之聲明第1項:東森公司應自105年4月6日起至回復兩造間僱傭關係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2,000元及利息。
⑴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計算。
⑵原告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自本件起訴時迄滿65歲強制退休日止,已逾10年。故以5年薪資所得核計此項聲明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月薪42,000元×12×5=2,520,000元)。
2、訴之聲明第2至4項:東森公司應給付原告2,688,884元及利息。廖尚文應給付原告2,688,884元及利息。前兩項給付,任一被告已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故訴訟標的金額為2,688,884元。
3、綜上,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208,884元(計算式:2,520,000元+2,688,884元=5,208,884元),第一審裁判費為52,579元。
二、第三審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為38,155元(計算式:2,520,000元÷5,208,884元×78,868元=38,15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由原告負擔。
三、第一、二審及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共172,160元(計算式:52,579元+78,868元+78,868元-38,155元=172,16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10,330元(計算式:172,160元×6÷100=10,3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餘161,830元(計算式:172,160元-10,330元=161,830元)由原告負擔。
四、結論: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199,985元(計算式:38,155元+161,830元=199,985元),被告應連帶向本院繳納10,3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