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06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黃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伍仟陸佰貳拾參元,及其中伍萬零肆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玖仟零柒拾伍元,及其中壹拾貳萬壹仟壹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肆萬貳仟壹佰伍拾壹元,及其中參拾壹萬陸仟元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二一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