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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46號
債 權 人 和德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昌霖
債 務 人 新宇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宏
債 務 人 葉永盛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葉永盛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