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0號
債 權 人 林國章
債 務 人 梁生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參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壹佰零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伍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