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991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羅玉蘭即羅經發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羅秋蘭即羅經發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羅玉金即羅經發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羅經富即羅經發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羅英傑即羅經發之再轉繼承人
債 務 人 羅尹伶即羅經發之再轉繼承人
債 務 人 陽紫綺即羅經發之再轉繼承人
一、債務人羅英傑、羅尹伶、陽紫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羅經發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羅玉蘭、羅秋蘭、羅玉金、羅經富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玖仟柒佰元,及其中捌萬伍仟壹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