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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200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非訟代理人  洪靖捷 
債  務  人  張峯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玖拾柒萬陸仟伍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峯旗於民國(下同)111年06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總額度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其中180萬元整,借期起於111年06月08日至141年06月08日屆滿;10萬元整、510萬元整,借期均起於111年06月08日至131年06月08日屆滿,利率均約定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1.44%。另債務人申請擔保透支/活期性存款帳戶領用借款,實際動用數額以新臺幣300萬元整為累積上限,額度期間自民國111年06月08日至118年06月08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1.54%,及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間之利息。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13年02月08日,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有台北北門郵局存證信函第1182號及收件回執可憑,誠屬非是,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款之約定,相對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且債務人違約有可歸責事由,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張峯旗一次清償本金9,976,558元及至清償止日之利息、遲延利息、訴訟費用。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證據:一、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個授信總約定書影本各乙份。二、繳款明細四份。三、牌告利率查詢表乙份。四、台北北門郵局存證信函第1182號、收件回執影本各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220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800,000元
張峯旗
自民國113年02月08日起
至民國113年03月08日止
年息3.02%
自民國113年03月09日起
至民國113年04月21日止
年息3.624%
自民國113年04月22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08日止
年息3.78%
自民國113年12月0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15%
002
新臺幣
93,688元
張峯旗
自民國113年02月08日起
至民國113年03月08日止
年息3.02%
自民國113年03月09日起
至民國113年04月21日止
年息3.624%
自民國113年04月22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08日止
年息3.78%
自民國113年12月0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15%
003
新臺幣
5,100,000元
張峯旗
自民國113年02月08日起
自民國113年03月08日止
年息3.02%
自民國113年03月09日起
至民國113年04月21日止
年息3.624%
自民國113年04月22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08日止
年息3.78%
自民國113年12月0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15%
004
新臺幣
2,982,870元
張峯旗
自民國113年02月21日起
至民國113年03月21日起
年息3.12%
自民國113年03月22日起
至民國113年04月21日止
年息3.744%
自民國113年04月22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1日止
年息3.9%
自民國113年12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