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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30號
債  權  人  順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雍鴻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信富即元方軒商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黃信富即元方軒商行聲請發支付命令,而元方軒商行為獨資商號,又獨資商號以出資個人之住所認定支付命令之專屬管轄,查債務人黃信富住所設於臺北市萬華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核與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未合,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