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32號
債 權 人 黃金姒
債 務 人 大洋染整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娟即董事張財之繼承人
張君澤即董事張財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0號
張柱秀即董事張財之繼承人
張林淑瓜即董事張炎之繼承人
張家榮即董事張炎之繼承人
張家瑋即董事張炎之繼承人
張碧雲即董事張炎之繼承人
張碧樺即董事張炎之繼承人
張森榮即董事張水本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0樓之0
張慧卿即董事張水本之繼承人
張麗卿即董事張水本之繼承人
居桃園大溪區埔頂路0段000巷000弄00 號
張徐桃即股東張登之繼承人
張金潘即股東張登之繼承人
張金春即股東張登之繼承人
林瑞琪即股東張登、張鳳嬌之繼承人
林政雄即股東張登、張鳳嬌之繼承人
張絨嬌即股東張登之繼承人
住嘉義縣○○鄉○○村00鄰○○00號 之0
張榮嬌即股東張登之繼承人
張金池即股東張登之繼承人
張文珠即股東張登之繼承人
黃金姒即股東張錫琛之繼承人
張君澤即股東張錫霖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0號
鄭雅玲即股東張錫霖之繼承人
紹陳美池即股東紹達誠之繼承人
紹揚威即股東紹達誠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 號0樓
紹儀娘即股東紹達誠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0巷00號0樓 之0
紹英豪即股東紹達誠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肆萬肆仟零捌拾壹元、伍拾壹萬柒仟伍佰貳拾陸元,及如聲請狀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